1. 金安东与北京和睦家医院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[1]:在这个案例中,医院将载有患者隐私的《出院志》提供给其公司,但经过患者的同意,因此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。
2. 小洁诉王某隐私权纠纷案[1]: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将患者早孕的事实对外宣扬,对患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干扰。医生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患者的隐私权益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3. 王某诉某医院隐私权纠纷案[1]:未经患者同意,医疗机构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对患者人工流产的治疗过程,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。医院应赔偿患者精神损失抚慰金。
4. 何某诉某中心医院等侵害隐私权纠纷案[1]:医院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,将患者的病况、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,并使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对外公开报道。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,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。医院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。
5. 吴丽诉何建、袁玉隐私权侵权纠纷案[1]:病历属于病人所有。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,私自复印患者病例,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,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。
这些案例表明,在医疗过程中,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,造成患者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IVF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,同样应当遵循这些原则,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充分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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